出口賣方信貸
業務介紹
出口賣方信貸指進出口銀行對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企業出口低技術含量和一般機電產品、成套和高技術含量產品、船舶以及農產品、文化產品等其他經批準的產品和服務所需資金提供的本、外幣貸款。
1.低技術含量和一般機電產品出口賣方信貸指進出口銀行為支持我國境內企業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和機電產品,對借款人在產品出口的采購、生產、運輸、銷售等環節所需資金提供本、外幣貸款。
2.成套和高技術含量產品出口賣方信貸指進出口銀行為支持我國境內企業出口設備、對外提供設備相關技術服務及高新技術產品和“兩自一高”產品,對借款人在產品的采購、生產、運輸、銷售或承接國際服務外包項目(含軟件項目)的研發、場地及設備租用、材料采購、人員工資、稅費支出、技術鑒定等環節所需資金提供本、外幣貸款。利用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內項目進行國際招標,由我國企業中標提供設備的,適用本要求。
3.船舶出口賣方信貸指進出口銀行為支持我國境內企業出口船舶、改裝或修理國外船舶、生產用于出口船舶的關鍵船用設備、開展船舶技術和工藝研發,對借款人所需資金提供本、外幣貸款。遠洋船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的內銷視同出口。
支持對象
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企業或具備借款資格的事業法人,均可向進出口銀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采用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集團企業,確保在進出口銀行不重復融資的前提下,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用于集團企業子公司出口業務時,可向進出口銀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
申請條件
1.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 如借款人可按本行現行辦法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借款人在進出口銀行信用等級一般應在BBB級(含)以上;以銀行、戰略客戶全額保證或變現能力強的抵押物、質物提供擔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級可放寬至BB級;相關實施方案有特殊規定的,以實施方案為準。
3.提供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如涉及);
4.在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時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5.項目經我國及項目涉及的其他國家有權機關批準(如涉及);
6.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出口買方信貸
業務介紹
出口買方信貸指進出口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的促進中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的本、外幣貸款。
支持對象
境外金融機構、進口國財政部或進口國政府授權的機構,以及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進口商或境外業主。
申請條件
1.借款人所在國經濟、政治狀況相對穩定,或項目所在國國別風險可控;
2.借款人資信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出口產品、技術及服務符合我國及進口國有關規定,其中文化產品應列入我國有關部門頒布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或屬于圖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電影和電視劇版權出口和文化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等;
4.借款人提供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如涉及);
5.在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時投保出口信用險;
6.借款人為國際多邊金融機構時,如其成員國中有未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申請前應取得進出口銀行同意;
7.借款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時,其相關資信材料可通過銀行家年鑒(Banker Almanac)、全球銀行與金融機構分析(Bank Scope)、穆迪(Moody’s KMV)及其他專業信息渠道獲得;
8.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進口信貸
業務介紹
進口信貸指進出口銀行為保障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商品、服務和技術進口,向符合要求的境內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
支持對象
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企業及具備貸款資格的事業單位法人,均可向進出口銀行申請進口信貸。采用代理方式進口的,在確保不重復貸款的前提下可納入進口信貸支持范圍。
申請條件
1.借款人生產經營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2.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的,項目公司發起人須具備上述條件),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項目經我國及項目涉及的其他國家有權機關批準(如涉及)。
4. 國別風險較高的租賃項目須按照進出口銀行要求投保相應保險。
5.提供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如涉及)。
6.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